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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续保过程中的告之义务

查看次数:422580 时间:2008-5-8 9:56:00 编辑:刘翠 来源:www.bxlm.net

本文是想从具体的一个投诉案例去讨论一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某些条款义务的认识与理解。

 

正文:

近日接到投诉,反映被保险人购买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险,在前4年,双方都能很好的履行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但被保险人在第5年续保时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原因是第4年期间被保险人住院并做了胆结石切除手术,现保险公司在同意续约的同时要加上对该疾病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依据是合同中有条款如下规定:

第六条:保证续保

保险期满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可续保;如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方可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发生的疾病作加费和除外处理,被保险人不得中断投保,如中断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保证续保在重新投保时不再适用。

 

针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与理由,被保险人一开始并不能认同,认为自己在合同期满3年后保险公司并没有用任何方式来告诉自己有该权利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对此负责任;然保险公司认为这不是保险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应该对合同的条款有仔细审核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了解条款约定的内容,更何况被保险人已经购买该合同4年之久。

故被保险人在未正式申请保险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按合同规定,在正常续约的同时要加上那条除外说明。

 

结果:

最后,被保险人虽然不是很满意保险公司的规定,但还是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续约要求。并向保险公司提出正式的保证续保申请。

 

分析:

在处理过程中就此案件联系了业内的专家与相关法律顾问,咨询相关意见。专家们的意见基本接近: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来说是平等的,双方都应该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来履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做法并不为过,被保险人应该尊重合同的相关约定。

专家们提醒保险用户: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约定,保险消费者千万不要以为我购买了保险就没自己的事了,反正出了事保险公司就得赔我损失;这种想法是极其狭隘与偏激的。再具体一点,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是有应尽的告知义务,但被保险人自己也有义务去熟悉并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不能相当然的认为义务都是保险公司应尽的,权利都是自己享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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