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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户胜诉 保险公司替猝死保户还房贷

查看次数:310447 时间:2008-7-28 20:00:08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保险合同上写明我丈夫如果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会承担还贷责任。所以,在我丈夫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合同约定替我丈夫还贷。”几年前,郭怀(化名)死后留下了19万余元房贷债务,为偿还银行贷款,妻子于佳(化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替其还贷。

    昨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须给付银行剩余贷款。保险公司表示服从判决,愿意履行义务。据了解,这也是沈阳首例保险公司代替死亡的被保险人清偿房贷债务的案件。

    丈夫留下贷款债务

    2004年12月31日晚,刚刚搬完家的郭怀和妻子一同来到新房子查看门锁。当时,该楼走廊没有通电,楼梯上光线昏暗,郭怀和妻子一前一后上楼。当郭怀行走至6楼和7楼之间的缓步台时,被捆绑在该楼梯扶手上的一根铁丝绊倒,郭怀便倒地不起。于佳立即拨打120,等救护车赶到时郭怀已经死亡。此后,沈阳市急救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写明郭怀为猝死。

    贷款买的新房还没住上,丈夫就撒手人寰,这让妻子于佳很悲伤。让于佳更加忧心的是,丈夫留下的19万余元的房贷债务。她突然想到了丈夫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

    妻子状告保险公司

    原来,郭怀的新房是在2004年5月16日以郭怀的名义贷款购买的,贷款额为20万元。当年9月15日,郭怀与沈阳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同时,郭怀还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合同第五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致使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时余下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为此,郭怀还交了2000多元的保险费。

    在丈夫出事后,于佳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到现场勘查。此后,于佳依据丈夫生前的保险协议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在于佳和保险公司协商了两年后,去年12月13日,保险公司以郭怀死亡不是意外事故为由,向于佳送达了《保险拒赔(注销)通知书》,拒绝理赔。

    2007年1月,于佳无奈之中以保险公司违约,与银行共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保险责任义务,共计19.9万元。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2007年3月,此案在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开始并不同意赔偿。他们称,被保险人郭怀不是意外死亡的,他的死因是心脏病发作。对此,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对于佳询问,但于佳隐瞒了丈夫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保险合同只对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的被保险人偿还贷款,既然死者郭怀不是意外死亡的,保险公司就没有责任还贷。同时,保险公司还认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银行,于佳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能作为原告。

    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病志所载郭怀患心脏病的日期为十年前。死者患有心脏病是十年前的事了,这并不能证明死亡原因就是心脏病突发。况且,在沈阳市急救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中,并没有记载猝死的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而死者的妻子却有证据证明郭怀因意外摔倒而死。

    法院认为,作为妻子,于佳是死者郭怀的直系亲属,是郭怀所保险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于佳与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因此,于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最后法庭认为,死者郭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银行剩余的贷款本息19.9万元。

    保险公司表示,服从判决,愿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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