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没有登陆会员系统
  • 证件:
  • 用户名:
  • 密码:
  • 用户属性:
  •  
热点信息
推荐信息
  • 还没有相关数据。

不适时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被判承担诉讼费

查看次数:274317 时间:2008-7-28 20:08:26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保险公司往往在诉讼中以此作为不承担诉讼费的理由。
  8月17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后,一审判决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败诉的诉讼费400元。本案的判决,意味着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须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如不适时履行赔付义务,并引起诉讼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诉讼费。
  2006年9月21日,徐某为其驾驶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限至2007年9月20日止。2007年3月30日,徐某驾驶小轿车与行人崔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崔某、王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崔某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继承人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即以徐某和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的损失合计131022.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在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25000元、医疗费372.50元,合计25372.50元,由被告徐某按责赔偿79237.31元。案件受理费3512元,由原告负担151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1600元。
最及时的保险资讯,最有效的财经信息报道
更多财经新闻 更多保险资讯!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讲述保险人自己的故事!
本站新闻采访、人物专访,均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提供新闻线索,欢迎监督。
本信息由中国保险联盟网编辑部搜集整理。若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中国保险联盟网编辑部。
在线咨询QQ:277640544 商务合作QQ:874240799 电话:028-6800-4444 袁军
新闻热线:028-6822-5555 专访预约:028-6822-5552 广告热线:028-68004427

>> 相关信息 [关键字:保险公司]

2009-1-8 最及时的保险新闻报道

保险行业新闻/财经资讯 2009-1-8    热线新闻QQ在线:563395963

保险超市 欢迎加盟协办,提供新闻线索

洗车美容 车辆维修与救援专区 欢迎美容洗车/车辆维修单位加盟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