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保险公估业取得迅速发展。2004年,公估费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尽管如此,有大约七成的保险公估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原因是多方面的。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裁稂文仲。作为资深执业律师和国内较早涉足保险公估的专业人士,稂文仲曾参与、指导了包括四川长虹水灾案、广东东莞新林电子厂火灾案、湖南红太阳火灾案、青岛正大公司利损案等重大案件的保险公估。 记者:方中保险公估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估机构,成立3年来,已成为业界最好的品牌之一。置身业内,你对国内公估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何评价? 稂文仲:估计今年会有相当一批公估公司濒临倒闭。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法律生存环境的欠缺。 2003年修改的《保险法》,最失望的要数保险公估公司。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23条仍沿用原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可以从事保险公估的机构很广泛,凡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都可以。对于保险中介的三大主体———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与保险公估,《保险法》实际上只承认了两种,即经纪与代理,这就使得保险公估面临前所未有的尴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