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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

查看次数:242945 时间:2008-8-5 14:24:27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保险对象
1.  凡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
2.  以下活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死亡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
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
4.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
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
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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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最及时的保险新闻报道

保险行业新闻/财经资讯 2008-11-18    热线新闻QQ在线:56339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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