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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主“撞墙”“翻沟”涉嫌骗保

查看次数:338212 时间:2008-8-8 13:43:13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去年2月6日,大连一私家奔驰车车主以错踩刹车致车撞墙造成车损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大连某财产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判定,奔驰车车主错踩刹车撞墙所致事故不能自圆其说,当场向车主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2月11日,该奔驰车车主又以其在正常行驶中因躲避其他车辆致使本车翻沟损坏为由,再次向上述保险公司报案。当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后续复核流程检索调取该车档案时察觉疑点:一是比对该车两次事故时发现“翻车”和“撞墙”事故损伤特征完全一致。保险公司再次作出拒赔的决定。

  去年6月4日,奔驰车主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对奔驰轿车2月11日“翻车”事故予以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肇事车主人民币46580元。

  保险公司在即将被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前夕,向当地公安刑警支队报案并寻求刑事立案支持。今年7月5日,在大连公安刑警支队的及时介入、缜密侦察和强大法律压力下,肇事奔驰车车主签字声明撤诉,自愿放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的任何赔付。

  分析:

  综观本案有关事实,此车主确有骗保嫌疑。我个人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公安机关的介入也属正常程序,而最终的结果却令人遗憾。

  民事案件最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纵使保险公司对此理赔事件有再多的怀疑理由,也必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本案中,对于2月11日的事故,已由保险公司勘查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做出确认书,这实际就是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损失真实性,及其间因果关系的确认。如果保险公司在以后的理赔或诉讼过程中,拒绝承认此事故的真实性,实际这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反言”。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其第一次所认可事实的相反证据,否则其怀疑必然不为法院所支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事故现场一旦经过保险公司勘查和确认,车主也已无保护现场的必要,而此也很可能导致对上述事实的“举证不能”,本案中“举证不能”的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出任何有力的证据,故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此完全不同于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可无成本限制的举证,而此也常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差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公安机关介入后,民事案件的执行应当终止,待查清事实后,再由法院决定如何处理(如终止执行、继续执行、重新审理等)。从法律上只有两种可能:1.车主的确在骗保,则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案件重新审理;2.车主没有骗保,案件继续执行,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的结果:到底车主是否在骗保并没有得到最终定论。我个人认为,本案最大的败笔就是最后这个“撤诉、自愿放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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