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生效日起90在内因病身故或患规定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若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病初患一类大病(20种)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80%*保险金额),初患二类大病(5种),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保险金额),身故返还余下保险金额,且初次患病后免交余下保费。) 2、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生效日起90在内因病身故或患规定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若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病初患一类大病(22种)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80%*保险金额),初患二类大病(6种),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保险金额),身故返还余下保险金额,且初次患病后免交余下保费。) 3、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生效日起90在内因病身故或患规定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若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病初患一类大病(20种)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80%*保险金额),初患二类大病(5种),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保险金额),身故返还余下保险金额,且初次患病后免交余下保费。) 4、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生效日起90在内因病身故或患规定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若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病初患一类大病(22种)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80%*保险金额),初患二类大病(6种),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保险金额),身故返还余下保险金额,且初次患病后免交余下保费。) 5、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 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患癌症,可得10%*保险金额并返本,保险责任终止,若1年后,初患癌症,可获赔保险金额,并可按规定获得癌症手术津贴、住院每日津贴、出院疗养金、放疗保险金,同时免交余下保费,身故时返本。 6、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保障分档。因病有3个月等待期、3天免赔。有保证续保条款。基本部分:一般住院日额补贴(每年最多365天),癌症日额补贴(同一保单年度最多达180天):可选部分:器官移植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按实际手术费用的80%在约定限额内报销)。若为择期手术,以上各项责任三年内按50%给付,连续保单生效日起三年后按80%给付,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7、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 保障分档,等待三个月,有保证续保条款,非器官移植住院,分项合理费用额度内80%报销(若为择期手术,三年内按50%报销);器官移植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按费用总额80%报销。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8、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因病等待期30天,在住院合理支出范围内,分床位费、手术费、杂项费,在每个保单年度最高额度内按90%分项报销。 部分机构已停售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等待期30天,在住院合理支出范围内,分床位费、手术费、杂项费,在每个保单年度最高额度内按80%分项报销 部分机构已停售 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2) 因意外并自意外事故发生的180天内:若身故可获赔“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致残,按条款附表所列比例赔付;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若致残,按条款附表所列比例赔付;若因意外事故造成条款所列的一级残废,自公司鉴定之日起,每日给付“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共给付365日。 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2) 因意外并自意外事故发生的180天内:若身故可获赔“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致残,按条款附表所列比例赔付;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若致残,按条款附表所列比例赔付;若因意外事故造成条款所列的一级残废,自公司鉴定之日起,每日给付“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共给付365日。 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 人寿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永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金”每满3周年一领,每次领取当年保额的10%至终身;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保单有效期限内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当年度保险金额 2.平安福寿两全保险 若满期生存,满期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3.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B 交费期满后开始按合同约定金额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保险金”至终身;交费期内身故返还所交保费本息和(按年10%单利);交费期满后身故无息返还保费 4.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 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在保险期间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5.平安育英年金保险 连带被保险人12岁(保单生效日起时》10无)、15岁(保单生效日起时13岁无)、18、25岁共领取四次,且60岁起每年领取养老金至身故;在60岁前身故有保障。若被保险人在连带被保险人25岁前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并免交余下保费,同时连带被保险人开始每年领取“成长年金”至21岁止 6.平安附加万寿两全 若满期生存,满期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保险期间身故,返还所交保费本息和(按年10%单利),保险责任终止 7.平安附加定期保险 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8.子女教育保险A 15-21岁每年领取教育金,全部领取完毕后责任终止;21岁前身故返还现金价值,若投保人身故或高残交余下保费,同时被保险人开始每年领取“成长年金”至21岁止。 9.子女教育保险B 28-21岁每年领取教育金;21岁前身故返还现金价值,若投保人身故或高残免交余下保费,同时被保险人开始每年领取“成长年金”至21岁止。 10.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A 在附加合同的有效责任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180天内造成附表所列的残疾者,公司免交以后各期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费。 11.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 在附加合同的有效责任期内,若身故,免效身故日后余下各期保费,因疾病或意外事故,180天内造成附表所列的残疾者,公司免交以后各期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费。 12.平安鸿利两全保险 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若保单生效后每满3周年仍生存,每次领“生存保险金”(=8%*保险金额);同时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红。 13.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 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同时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红。 14.平安鸿盛终身保险 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同时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红。 15.平安鸿祥两全保险 若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在合同约定保险期内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若满期生存,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红。 16.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保险(分红型) 保险金”(=10%*保险金额)并返本,若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可获赔“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红。 17.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5-17岁每年领取“高中教育保险金”,17岁领取“学业有成祝贺金”后,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赔付“身故保险金”;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红。 18.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8-21岁每年领取“大学教育保险金”,21岁领取“学业有成祝贺金”后,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赔付“身故保险金”;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红。 19.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所交保费每年按条款约定比例分配进保障部分和投资部分,交费期内,身故或全残可获 赔保额和当时投资帐户价值较大者取一,若失能,免交失能期间保费,交费期满,每份送1880元,同时领取所有投资帐户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另享有可保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