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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查看次数:265628 时间:2008-8-11 10:21:16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要求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务必要重视加强对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的销售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公司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销售人员及兼业代理机构。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保险代理关系管理,不得委托不具有人身意外险代理资格的单位销售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

  三、专、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必须具备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能与保险公司之间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实时管理;否则各保险公司与专、兼业代理机构之间不得建立销售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的代理关系。

  四、各保险公司销售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必须通过本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现电脑出单、实时管理,确保客户信息资料能完整实时地记录在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中。严禁手工出单和在本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外出单。

  五、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对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业务的结算与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扣保费、截留保费。各保险公司向专、兼业代理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必须据实转账支付,不得账外暗中支付,并应取得对方出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公司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文件中,必须列明结算时限。

  六、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的单证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单证的印制、库存、领用、发放、回销、作废等各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强化责任制;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的保单必须纳入单证管理系统上机管理。如发现伪造保单,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基本知识的宣传和风险教育,特别是关于正确选择合法购买渠道、识别保单真伪等方面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查询和验证服务,并在保单上载明和在销售营业场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布本公司查询电话号码,以便投保人查询和验证,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八、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航空意外险及其替代产品的管控,如建立保证金制度、约定保费结算期等,并定期组织自律检查,采取有效的自律处罚措施,切实规范航意险业务的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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