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工程保险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对于工程保险市场采取的是严格监管模式,这主要表现在: 工程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这项规定远远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 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上,也只限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而各国对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规定较为灵活。 在工程保险经营的监管方面,保险人不能同时兼营,即不能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也不能混业经营,即不能从事保险业以外如银行、证券等其他业务活动。 工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订方面,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保险法》第104条也有着严格的限制。 中、英工程保险监管模式的比较 由于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模式过于严格,抑制了保险经营的灵活性。通过选取英国同我国的工程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从中选择适用于我国的内容,对我国工程监管模式进行改进。 在工程监管模式上,中国采取的是严格的监管,英国则采取宽松的监管。 对工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中国是2亿人民币以上,英国是要求10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 中国工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英国是股份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公司等。 对工程保险经营管理上,中国规定保险人不能同时兼营,也不能混业经营,英国则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工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定上,中国基本条款和工程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英国在这些方面都不予限制。 工程保险资金运用上,中国限制较严,运用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运用渠道相当狭窄。而英国,其工程保险资金在英国金融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运用形式有国内外政府公债、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等证券资产及抵押贷款。 完善我国工程保险 监管制度的构想 英国的工程保险业监管制度是为监管相应的保险市场,达到特定的监管目标,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逐步趋向完善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可以为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所借鉴。 强化工程保险意识,加大监管力度 工程保险在我国只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当前处于起步阶段,正逐渐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工程界及保险界有关人员的重视。目前,工程保险的投保项目很局限,主要是涉外领域的建筑项目、“三资”项目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也就是说,工程保险还没有在国内大中型建筑项目广泛开展。因此,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需要大力宣传工程保险,强化国内建筑工程各方的工程保险意识,并且监督其切实履行好工程保险的投保义务。 转变工程保险监管模式 目前世界工程保险监管的趋势是放宽管制,实行工程保险经营的自由化,重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亦应顺应这一潮流改变目前的严格监管模式。但监管模式的调整只能循序渐进地进行。否则,保险市场竞争将可能更加无序, 改革会付出更大的代价。本文的设想是,目前我国应采取折衷型的监管模式 ,即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 ,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监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松散的监管模式。 建立健全的工程保险及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特别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也必然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持。西方各国的经验表明,没有一套完备的、可供实际操作的法律法规,保险市场的秩序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保险业也难以稳定地发展。近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它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工程保险监管内容方面仍有待完善。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有时出现具体问题,仍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当务之急应尽快制订各项配套法规,对最低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费率管制等做出规定。 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引导市场的规范运行 在西方各国的工程保险市场上,对工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监管一直是各国工程保险监管的重点。我国的《保险法》虽然对偿付能力有所规定,但过于笼统、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也应以上述要求出发,监管内容不仅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市场准入与退出,更要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法律监督,促进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与完善。 加强宏观调控、中观协调与微观管理 工程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仅仅依靠政府的宏观监控是难以奏效的,这一经验已为西方各国工程保险监管机制的系统化运作所证明。随着工程保险市场的成熟和保险公司经营技术的提高,我国工程保险行业管理的地位也应当逐步得到提高,同时,为了鼓励保险公司的积极合理竞争,保险公司的自我监督也应作为政府和保险同业公会管理的有效补充,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协会在协调会员利益、协助审订条款和费率、规范会员市场行为、处理会员与被保险人纠纷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上海、深圳等地的工程保险同业公会目前的主要活动仅限于职业培训、沟通信息等方面,但随着全国性保险公司的增多,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全国范围内的协调工作,也将越来越重要。因此,成立全国性的工程保险同业公会已是刻不容缓。 总体而言,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模式应由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过渡,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把工程监管重点放到偿付能力上来,及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同时要运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增加工程监管透明度,将工程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市场竞争的监管下放给保险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使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最终实现繁荣中国保险市场,使消费者受益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