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在从第三者处获得医疗费的全部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请求,保险人是否仍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理赔?还是可以以医疗费具有财产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为理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实务中,上述问题争议较多。且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争议时,观点不一致,导致相同问题,判决结果却不一样。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争议的焦点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人身保险则不适用补偿原则。 笔者认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保险。根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标的的不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给予医疗保险金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因此从保险性质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由于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此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损失补偿原则,通过保险补偿形式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生命或身体,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分别获取保险利益和损害赔偿利益,而不是择一享有。 2.《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条款也非常明确的把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3.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保监函[2001]156号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现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银保险[1998]63号):“如果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医疗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依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现六十八条),保险人给付上述医疗费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其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人仍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取双倍赔偿的依据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获取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分别取得赔偿依据的是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依据上述,笔者认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性质上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获得全部赔偿后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