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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司机逃逸 法院判保险公司均应先予赔偿

查看次数:273689 时间:2008-9-6 10:25:36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徐某驾驶投保机动车撞死行人后逃逸,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逃逸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拒绝给徐某理赔款。

  近日,永嘉法院在审理这起由徐某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作出一审判决:不论肇事车辆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其承保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

  今年3月5日下午6时20分许,徐某驾驶一小型汽车从温州市区西山开往永嘉枫林,途经永嘉黄屿地段时,与行人厉某发生碰撞,导致其当场死亡。永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事故调查中如此描述,“驾驶制动性能不稳定,具有安全隐患的客车途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碰撞自西向东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厉某,以致肇事,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该大队认定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挂靠于东业运输有限公司,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此后,厉某家属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损失,东业公司付连带责任,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先予赔付。但庭审时,各方争执不下。徐某尽管表示愿意赔偿,但坦陈无力支付。东业公司则表示愿意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承担剩余部分赔偿责任。

  但法庭上,阳光保险公司方辩称自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驾驶员徐某是因肇事后驾车逃逸等原因,才导致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徐某肇事后逃逸不应得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否则将会增加肇事者逃逸的侥幸心理,对道路交通安全及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对保险公司的辩称和诉请,永嘉法院不予支持,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徐某与东业公司则承担剩余部分损失赔偿。法院认为:交强险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在功能上却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的作用,是一种具有救助性质的保险,其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分解肇事车辆的赔偿责任,还是为了更好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能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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