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首先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江苏省常州市的卜纪军就因为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投保交强险,被保险公司拒赔了。卜纪军因此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法院认为,卜纪军投保时国家还未实施交强险,而保险公司没有在国家实施交强险后通知卜纪军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卜纪军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此案提醒广大保险公司,在国家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应及时通知投保人。 案件回放 2006年5月,卜纪军将自有的苏D-JP571号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限分别自2006年5月27日起至2007年5月26日止、自2007年5月27日起至2008年5月26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20万元。 2007年12月24日,卜纪军驾驶该车行至常州市郑陆镇朝阳路时,撞上行人夏耀其,致其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卜纪军按80%的比例向第三者家属进行了赔偿,赔偿给夏耀其的家属各项损失20.8万元。保险车辆因此次事故支出维修费9050元、施救费200元。卜纪军在支付了上述款项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故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0925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苏D-JP571号小轿车未投保交强险。 保险公司: 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2006年7月1日该《条例》施行前机动车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需投保交强险。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卜纪军没有为他所有的苏D-JP571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因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人保公司至多只应按70%的比例进行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