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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创新完善兼业代理市场

查看次数:155986 时间:2008-10-10 15:24:14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在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参与主体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复杂的情况下,认真总结既往监管成功经验,深入研究新时期下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的新思维、新方式,是规范当前保险市场秩序,防范系统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业近几年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3113家,实现代理保费收入2242.02亿元,同比增长40.71%,占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原保险保费的38.70%,占全国总原保险保费收入的31.87%。

     我国为数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其拥有的资源优势,在沟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联系、扩大保险供给、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拓宽市场、服务投保人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又存在各种违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是当前保险市场中机构数量最大、情况复杂、监管较困难的部分。

     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不规范现象

     当前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经营不规范的现象。一是未能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业务台账,财务制度不健全;二是以手中掌握的保险业务为筹码,诱导保险机构开展恶性价格竞争,索要高额手续费,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注册无主营业务的空壳公司以兼业代理之名行专业代理之实;四是利用保险营销员能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展业的便利条件,要么扰乱市场借机渔利,要么将手中业务卖给保险营销员,以掩盖自身发生的保险代理业务来规避监管。

     同时,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及支付不规范等问题,使得部分保险机构的财务、业务数据失真,成为滋生其他类型的违规问题的温床。

     (一)监管制度不完善

     当前保险兼业代理的相关制度,并未对手中掌握保险业务来源的企业如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使得企业既能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义做业务,又能将业务卖给保险营销员,而其中的“套利空间”使得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能借机扰乱市场秩序渔利,业务台账不规范、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

     (二)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存在盲区

     当前,监管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许可证管理上,即市场的准入管理,而其日常管理则由与它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机构履行,监管机构并不过多干预。受监管机构的人力限制,监管机构客观上也难以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经常性、精细化的非现场监管,同时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多、行业分布复杂,对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台账不规范、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等问题的现场检查和执法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

     (三)保险机构日常管理不到位

     保险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对其日常保险代理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但由于当前各保险机构的产品同质化严重,加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掌握有保险业务资源,使得保险机构为争夺业务而与其在市场博弈中处于下风,无法对其形成有效制约,无法履行管理职责。而整个行业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也无法形成合力来规范、制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行业协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通过自律等形式,能协调各机构的市场行为,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保险机构受制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掌握的业务,整个行业缺乏在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话语权,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业分布广、数量多,使得行业协会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实际影响力很有限。因此,当前行业协会也缺乏有效管理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方法和经验。

     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需要创新来完善行业发展

     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各类问题产生的根源较为复杂。一是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二是当前监管工作模式未能抓住市场的要害;三是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在现行市场环境下的缺位。因此,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需要依靠制度创新、业务创新和监管手段创新,整合全行业的力量来解决。

     1.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指监管机构主动调整手中握有大量保险业务来源的企业参与保险代理业务的模式,规定其只能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的方式开展业务,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分层次推进,可以先从特定行业(如汽车销售4S店)开始。

     一是强化保险机构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禁止保险从业人员在此类企业的营业场所的展业行为;二是正视并引导此类企业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获取利润的强烈动力,尝试取消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等措施,探索主动将此类企业的保险代理行为纳入监管视野的新办法;三是建立可操作性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制度,完善黑名单制度,用从制度上切断企业违法违规代理保险业务的渠道。

     2.业务创新

     业务创新是指,监管机构必须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机构两者重视业务管理工作,推动业务流程的重塑,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

     由于当前没有推行使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系统,许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客观上也没有能力对属于副业的保险代理业务单独实施一套业务管理系统,因此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群体而言,其业务管理松散而无序,呈现不规范经营的特点。因此,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特点,研发一套合适的业务管理系统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统一使用,并以此为契机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流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3.监管手段创新

     监管创新是指监管机构需要建立与当前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特点相适应的监管工作方式,要能有效监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台账、手续费支付等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数量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经常性、广覆盖的有效监管,提高各项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

     在当前监管机构人力有限、市场主体众多的情况下,整合行业的各项信息资源,提升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是未来能有效监管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必然选择。监管机构可以依赖当前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实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数据集中,从技术上保障实时性、广覆盖的非现场监管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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