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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五大焦点

查看次数:201582 时间:2008-10-15 8:56:23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昨天,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了几天来征求到的主要意见,交强险如何与交通违章挂钩、费率上下浮动的比例等成为争论的焦点。

  据介绍,《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从6月15日开始到20日晚8时,保监会一共收到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481封、传真7份。各方面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第一,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的人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第二,关于交强险是否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像闯红灯这样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和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幅10%的费率太苛刻。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第三,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有人提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第四,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有人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难以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而更多的是面临变相的涨价。也有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当加到50%到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五年或者六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当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十年无事故的,交10%就可以了。多年没有事故的就该减免。

  第五,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制定,应该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透明度。

  据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交强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到今年7月1日,保险公司就将按照《条例》执行费率浮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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