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没有登陆会员系统
  • 证件:
  • 用户名:
  • 密码:
  • 用户属性:
  •  
热点信息
推荐信息
  • 还没有相关数据。

北京交强险索赔第一案原告撤诉

查看次数:183663 时间:2008-10-15 13:54:23 编辑:谈红霞 来源:www.bxlm.net

     8月8日,京城第一起适用交强险条例索赔的车主沈先生正式向北京东城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已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满足了其提出的理赔请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沈先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许了沈先生的申请。

  车主沈先生于今年6月22日在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7月3日,司机鲁女士驾驶该车与骑车人
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女士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夏某就医,并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1508.6元。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后,鲁女士和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条例,赔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医疗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1774.60元。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此案损失数额在无责赔偿限额内,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损失的10%,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沈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而非交强险。

  该案经东城法院受理后,保险公司与车主沈先生进行了联系,表示同意进行全额理赔,并将全额理赔金1770多元打到了沈先生的银行卡上。他的妻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手续。其后,沈先生向东城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表示,“根据道交法第17条规定,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今后法院在受理沈先生的这类诉讼时,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出判决,而非交强险条例规定。目前该函解释内容已转发到全国各地高院。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在8月3日将该函转发到了各家保险公司。

最及时的保险资讯,最有效的财经信息报道
更多财经新闻 更多保险资讯!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讲述保险人自己的故事!
本站新闻采访、人物专访,均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提供新闻线索,欢迎监督。
本信息由中国保险联盟网编辑部搜集整理。若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中国保险联盟网编辑部。
在线咨询QQ:277640544 商务合作QQ:874240799 电话:028-6800-4444 袁军
新闻热线:028-6822-5555 专访预约:028-6822-5552 广告热线:028-68004427

>> 相关信息 [关键字:北京,交强险]

2009-1-9 最及时的保险新闻报道

保险行业新闻/财经资讯 2009-1-9    热线新闻QQ在线:563395963

保险超市 欢迎加盟协办,提供新闻线索

洗车美容 车辆维修与救援专区 欢迎美容洗车/车辆维修单位加盟协办